合肥讨债公司讲述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对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审法院/案号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3民初3104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3)粤73民终1942号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韦晓云 审判员 蒋华胜 审判员 张 姝 | ||||||
法官助理 | 杨 博 何月影 | ||||||
书记员 | 游瑞娜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伟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3号楼805房。 法定代表人:罗某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远鸿,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粤宜,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 |||||||
原审第三人:兴安县伟某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伟某公司与黄某于2018年5月13日签订的《幼儿园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于2023年6月15日予以解除; 二、黄某、兴安伟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伟某公司第6206809号注册商标、“香港伟某国际教育集团”“伟才”品牌; 三、黄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某公司支付2019年春学期品牌使用费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日止,该项违约金总额以25000元为限); 四、黄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某公司支付2019年秋学期品牌使用费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该项违约金总额以25000元为限); 五、黄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某公司支付2020年春学期品牌使用费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该项违约金总额以25000元为限); 六、黄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某公司支付2020年秋学期品牌使用费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该项违约金总额以25000元为限); 七、黄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某公司支付2021年春学期品牌使用费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该项违约金总额以25000元为限); 八、黄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某公司支付2021年秋学期品牌使用费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该项违约金总额以25000元为限); 九、黄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某公司支付2022年春学期品牌使用费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该项违约金总额以25000元为限); 十、黄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某公司支付2022年秋学期品牌使用费2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日止,该项违约金总额以28000元为限); 十一、驳回伟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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