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讨债公司讲述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解决垄断民事纠纷的司法路径——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亮点
时间:2024-07-09 10:11:53 点击:27 来源:合肥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efei.hefeilmwl.com/
作者|邱燕飞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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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依法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是吸收2012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司法解释)有效经验和做法,结合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收集整理的意见建议,并依据2022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解释》全文共51条,分为程序规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补充,并新增37个条文,结合垄断行为的新特点、司法实务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以及回应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求等,进一步完善了垄断民事纠纷解决的司法路径,亮点颇多。进一步优化相关市场在司法实务中的界定方法。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领域的基础性与前提性工作,在执法与司法领域尤显重要,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解释》在遵循《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相关市场定义的基础上,细化了相关市场界定的证明责任、分析方法、考量因素等事项。例如,《解释》第十四条新增了原告不再进一步承担相关市场界定证明责任的情形,包括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新增了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垄断分析方法,包括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平台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指引等。《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还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需求者对于商品特性、功能和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垄断行为的特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情况、平台的类型等因素。梳理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难点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和科学性的裁判规则。首先,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竞争重要性因素的变化新增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竞争重要性下降,而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重要性上升的现实情况,专门规定了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方法。其次,针对平台经济双边或多边市场的特性设立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措施。数字经济时代,平台重要性愈加凸显,反垄断问题亦不断涌现。然而,与传统单边市场不同,平台所处的是双边甚至多边市场。针对这一特性,《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分别针对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作出了详细指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跨平台最惠待遇可能引发的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路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的计算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最后,明确了数字经济领域适用的六种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解释》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六种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这六种典型行为的认定均将平台纳入考量因素。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机制。以往反垄断工作以行政执法为主展开,随着反垄断民事纠纷的不断增多,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亟待完善。《解释》分别从程序衔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方面对此进行完善。在程序衔接上,《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将反垄断民事纠纷可以提起后继民事诉讼的最早时间由“2012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修改提前至“处理决定作出后”,便利当事人起诉,从而更快速便捷进入司法程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并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中止诉讼;《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通过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与重新计算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在事实认定上,《解释》第十条明确垄断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原则上推定真实但可例外推翻”的证据规则,使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发挥较高的证明价值,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在法律适用上,《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例外,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相衔接。同时,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问题,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或者反垄断指南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参照适用。《解释》第四十二条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选择适用作了指引性规定。多层面解决原告“举证难、证明难”问题,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首先,针对垄断行为的分析认定通常需要专业复杂的产业学、经济学知识的特性,《解释》第十一条提倡运用经济分析,利用专家意见协助查明事实,指引当事人自行委托或协商委托专业人员出具经济分析或市场调查意见。其次,区分不同情形分配举证责任。《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原告有直接证据则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的具体情形,第四款明确了原告可以不对相关市场界定提供证据的具体情形。《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分配,指引当事人正确举证和证明,加大了举证责任转移的力度。最后,强调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可以初步证明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经济证据和自我宣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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